【推荐】中国担保立法概况-全国有多少家担保公司
担保立法分为两类, 一类是担保机构组织法, 一类是担保行为法。担保机构组织法是规范信用担保经营主体(主要是担保公司)的成立、组织机构、运作方式、经营范围、行业监管、法律责任的法律;担保行为法是规范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和法律允许做担保人的其他主体的担保关系的法律。担保行为法不只是针对担保公司,它调整的是民事、经济活动中所有的担保关系。
目前,我国的担保公司非依特别法成立,而是依公司法成立的普通公司,就担保机构组织法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担保机构组织法的核心。在我国设立各类担保公司,除因经营担保业务的特殊性而需要主管部门批准外,其设立程序基本上按照普通公司的设立程序进行。对于因特定目的设立的担保公司,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意见、管理办法,也部分起到担保机构组织法的作用,但它们不能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可以说,信用担保业的组织法在我国还略显薄弱,现有的有关组织制度方面的法律与规章制度还不能完全满足信用担保业广阔发展的需要。在这一状况下,调整担保行为方面的法律制度愈显重要。
我国关于担保行为方面的立法到目前为止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萌芽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在这一时期基本没有针对担保行为的立法,社会经济活动中担保行为较为少见,偶尔出现的担保行为,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其性质认定和法律后果的判断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这一时期关于担保行为的规则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零散法律意见,数量极少,处于初级阶段。第二个阶段是立法期,以1987年民法通则的颁布为标志,截至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颁布之前。民法通则在第89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其中对四种担保形式——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的规定,是新中国在担保领域的首次立法,基本改变了我国担保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范围内发布了含有担保法律规范的司法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涉及担保的条文共12条;各省、市地方也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②修订颁布,其中对定金和保证作了规定,条文共有两条;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针对保证的系统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共31条,成为这一时期对担保行为规定的条文最多、分量最重的法律解释性文件,是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的主要依据,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第三个阶段是专门立法期,从1995年担保法的颁布至今。这一时期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担保行为非常活跃,担保纠纷显著增多,新型的信用担保业——担保公司纷纷设立,社会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对制定专门担保法的需要更加迫切。1995年6月30日颁布,同年10月1日生效的担保法共7章96条,分别对常见的典型担保行为——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作了系统的规定,其中也包括较新的动产抵押担保和权利质押担保形式。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力地配合了担保法的贯彻实施。该解释共134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担保领域中的疑难问题,以担保法为依据给予了系统的解释。与此同时, 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贯彻实施担保法的地方立法和规章。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生效,该法第四编——担保物权编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法律适用效力优于担保法,因此成为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核心法律。到第三个阶段,我国已经建立起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为基本法,以担保法为核心,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重要补充的完整的担保法律体系,基本上可以适应我国经济活动中各类担保行为调整的需要。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集大成的重要法制建设成果,具有世界性影响,民法典中关于担保制度的建构,对自1995年以来我国担保法律制度领域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地方性立法进行了科学编纂,既有取舍,又有发展,在立法技术上有重大进步,更加注重体系的完整性、逻辑性和法律规范的有效适用,同时消除了既有法律、司法解释中一些矛盾和不成熟的内容。民法典担保制度内容并不多,但体现了世界法制文明的重要成果,反映了我国法律实践在担保领域的重要探索和创见,比如“中国式按揭”、账户质押、清算型让与担保等,也肯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工作成果。2020年1月1日,为了配合民法典担保制度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这一新的司法解释既对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进行了拾遗补阙,同时发现、肯定、探索了担保领域的新方法、新制度,在配合民法典实施和推定我国担保制度走向成熟中具有重要意义。